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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基準 102.08.13公告
一、依護理人員法第21條第1項規定,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,由直轄市、縣(市) 主管機關核定之。但公立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,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。
二、各項費用不得違反本收費標準表,若有特殊情況之收費,應報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定。
三、收費標準表如下:
收費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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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費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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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長期照護費(包含項目:
病房費、一般膳食費、
洗衣費、醫師診察費、
護理費:一般性照護。
庶務費:一般行政庶務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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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房(5-8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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≦37,000元/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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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人房(3-4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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≦40,000元/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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雙人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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≦44,000元/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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頭等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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≦54,000元/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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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管路照護費(耗材另計)
(1)氣切管
(2)鼻胃管
(3)導尿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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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,000-3,000元/月
1,000-1,500元/月
1,000-1,500元/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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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特殊護理費(耗材另計)
(1)傷口照護
(2)造廔口護理
(3)呼吸器照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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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-3,000元/月
1,000-3,000元/月
4,500-5,500元/月(機器租金另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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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氧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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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- 200元/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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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日間照護
日托費
月托費
交通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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臨托1,000元/日
18,000 -25,000元/月
按往返計程車資收費,自行接送者免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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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附註
(1)耗材或醫療器材材料費: 不得超過進價百分之一百十五。
(2)本表未列項目其收費不得超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之2 倍為限。
(3)以健保身份就診者,應依健保相關規定辦理。其費用(除部分負擔外)由健保
合約機構依健保給付規定向健保局申請,不得重複收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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